多伦县泓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xxxxxxx3X4C
地址: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二道洼联邦物流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xx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在联合生产车间东侧新建4条90型滴灌制管生产线。该制管生产线已备案,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目前4条生产线已建设完成,检查时企业正在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
以上事实,有1、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4条90型滴灌制管生产线,制管生产线正在调试;
2、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委托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2024年5月0日,你公司提供的项目备案告知书复印件1张;证明你公司新建滴灌制管生产线已备案;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授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已委托办理生态环境案件;
5、2024年5月10日企业提供废旧塑料回收再生造粒制造环评批复,证明企业废旧塑料造粒生产取得批复;
6、2024年5月10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新建滴灌制管生产线正在调试
7、2024年5月10日调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一份3页;证明该企业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告(多)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中处罚额度、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的规定,因你公司新建滴灌制管生产线已建设完成并正在进行设备调试,新建项目已办理备案。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4年 6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