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署环罚(西)字〔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6-27 09:06:08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内蒙古东联循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6XXXXXXXXXX

  地址:西乌旗白音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东南

  法定代表人:王林

  2024年4月1日,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常运行,危废库存有废液,但碱吸收塔设施未开启使用。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察及对你公司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了解,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停用碱吸收塔设施。通过调取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你公司产生的污染因子为硫化氢、氨气、氯化氢、氟化物,非甲烷总烃,建设的碱吸收塔+UV高效光解除臭装置+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污染物去除效率为90%-95%;调取你公司2023年度第四季度自行监测报告(众元检字〔2023〕第113-5号),采样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未对碱吸收塔+UV高效光解除臭装置+活性炭吸附设施进行监测,2023年12月18日停用时仍未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根据西环审书20195号《关于锡林郭勒盟白音华工业园区危废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要求,你公司在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暂存车间、物化车间、固化车间产生的废气粉尘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等。暂存车间主要存放无机废物和废酸废碱等挥发产生的废气,建设单位应建设废气收集管道,并采用碱洗塔装置进行处理,净化后废气经一根高25m 排气筒达标排放。物化车间废气主要是废酸挥发产生的酸雾等。建设单位应建设封闭式车间,内设气体收集管道,并配备 1套酸雾净化塔装置,处理后再经脱液器脱液除雾后进入 UV 高效光解除臭装置,对废气中的有机气体进一步去除,达标排放尾气由一座高 25m 排气筒排放。你公司碱吸收塔设施自2024年12月18日停用以来未向环保部门报告,未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同时在现场调查时不能提供碱吸收塔设施的碱购买证据以及设备运行的加碱记录。以上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41对你公司副总经理姚彦伟所作《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用以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开启碱吸收塔设施的事实;

  2、202441对你公司副总经理姚彦伟所作《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用以证明你公司自2023年12月18日以来未开启碱吸收塔设施,并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未对污染物开展监测的事实;

  3、202441调取你公司排污许可正副本相关管理内容,用以证明产生的污染因子为硫化氢、氨气、氯化氢、氟化物、非甲烷总烃;碱吸收塔+UV高效光解除臭装置+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污染物去除效率为90%-95%

  4、202441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蒙古东联循环技术有限公司是该违法行为主体;

  5、202441调取你公司副总经理姚彦伟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24年4月1日你公司现场调查情况;

  6、202441调取你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用以证明法人委托姚彦伟代理配合调查;

  7、202441调取你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自行监测报告(众元检字〔2023〕第113-5号),证明2023年第四季度开始你公司未对碱吸收塔+UV高效光解除臭装置+活性炭吸附设施进行监测,2023年12月18日停用碱吸收塔设施未对污染物进行监测;

  8、调取你公司(西环审书20195号)《关于锡林郭勒盟白音华工业园区危废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证明你公司需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9、4月1日现场调查照片 1 份 、视频资料1份,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10、2024年4月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台账,证明你公司在检查期间正常运行,危废库存有危险废液。

  11、2024年6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 《关于危废仓库喷淋塔冻结故障从轻处罚的请示》(东联循环〔2024〕20号),证明2024年4月1日现场调查时由现场负责人闫生吉授意停用碱吸收塔设施。

  12、2024年6月2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闫生吉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委托授权书,证明闫生吉为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及配合调查的合法性。

  13、2024年6月2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整改说明及2024年4月3日出具的(众元检字2024〔2024〕第016-3号)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处罚依据3、《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载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规定处罚裁量分级基准第三类“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的第一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中第19序号所述违法情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环评报告书项目,排放一般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因子未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多污染因子”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处罚额度为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关于危废仓库喷淋塔冻结故障从轻处罚的请示》(东联循环〔2024〕20号)、2024年4月3日出具的(众元检字2024〔2024〕第016-3号)监测报告及整改说明,经我局案审会充分考虑,该公司符合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载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280000.00元整(大写:贰拾捌万元整)。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锡署环(西)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 6 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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