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署环罚(白)〔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7-04 16:29:19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内蒙古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9XXXXXXXXXX

  地  址: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朝格温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2日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朝格温都工业园区,内蒙古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水泥稳定土搅拌站)环境影响评价未经过审批已开始建设。属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镶白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镶白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 年6月 2 7日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环罚(白)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环罚告(白)〔2024〕1号)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环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你公司项目为环评报告表项目,罚款范围为(总投资额 1%以上 3%以下)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罚款范围为(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 2.5%)按照内蒙古恺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内蒙恺信评报字[2024]第0002号)资产评估报告显示你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额):贰佰玖拾万零柒仟陆佰肆拾元整(¥2907640.00元)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对违法行为认识较深等因素裁量,我局拟对你公司投资额2.2%罚款。

  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玖佰陆拾捌元整(¥63968.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 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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