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署环罚(太)〔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7-11 09:40:47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太仆寺旗海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7065***8183

    址:太仆寺旗宝昌镇宝沽线西侧

  法定代表人:梁某 邮编:027000

  太仆寺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调取相关检测视频及资料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对车牌号为冀A8P5P0、冀G2B392车辆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但仍将数据上传系统并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收取上述车辆检测费用共计32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6月24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人黄丽洁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6月24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人黄丽洁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6月24日调取车牌号为冀A8P5P0、冀G2B392

  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4.2024年6月24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车牌号为冀A8P5P0、冀G2B392车辆检测视频录像;

  5.2024年6月24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车牌号为冀A8P5P0、冀G2B392车辆检测缴费收据;

  6.2024年6月24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太仆寺旗海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成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6月24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太仆寺旗海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4年6月24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摄像证据;

  9.2024年6月24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太仆寺旗海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测收费标准。

  10.2024年6月24日太仆寺旗海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人黄丽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罚告(太)〔2024〕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罚告(太)〔2024〕3号)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第六条第(一)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查实有“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罚款范围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鉴于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相对较小,且为初次、违法行为获取收益较少、现场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等相关情形。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元整(¥320.00);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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