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署环罚(西)字〔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07-15 09:03:31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内蒙古鑫盛澜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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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民禾物流院内C1-9-10号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

  2024年5月7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西乌珠穆沁旗分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内蒙古鑫盛澜工贸有限公司运行的京能(锡林郭勒)发电有限公司灰渣回填废弃矿坑生态恢复治理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治理项目施工现场内一条1.3公里,宽7米的砂石运输道路有一辆车牌号为蒙H32210的红色半挂车正在进行运灰作业,在砂石运输道路行驶过程中产生扬尘;项目现场配备的洒水车辆未进行洒水作业,现场地面及砂石路面无洒水痕迹,存在浮灰;项目现场西侧建设的防风抑尘网已破损。该废弃矿坑生态恢复治理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公司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7日,对京能(锡林郭勒)发电有限公司发电运行部部长李某某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证明其灰渣回填废弃矿坑生态恢复治理建设项目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2、2024年5月7日,对京能(锡林郭勒)发电有限公司发电运行部部长李某某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灰渣回填废弃矿坑生态恢复治理建设项目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及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内蒙古鑫盛澜工贸有限公司;

  3、2024年5月7日,现场拍摄废弃矿坑治理项目现场照片,证明内蒙古鑫盛澜工贸有限公司负责的废弃矿坑治理项目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2024年5月7日,由京能(锡林郭勒)发电有限公司发电运行部部长李某某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书,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性,配合调查的合法性及与京能(锡林郭勒)发电有限公司存在的雇佣关系。

  5、2024年5月16日,由内蒙古鑫盛澜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蒙古鑫盛澜工贸有限公司主体、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的真实有效性;

  6、2024年5月16日,对京能(锡林郭勒)发电有限公司发电运行部副部长杨某某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灰渣回填废弃矿坑生态恢复治理建设项目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及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内蒙古鑫盛澜工贸有限公司;

  7、2024年5月16日,对内蒙古鑫盛澜工贸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内蒙古鑫盛澜工贸有限公司为违法行为实施主体。

  8、2024年5月16日,由内蒙古鑫盛澜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京能(锡林郭勒)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2023年度固废外运及处置服务合同,证明内蒙古鑫盛澜工贸有限公司为违法行为实施主体。

  9、2024年5月16日,由内蒙古鑫盛澜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法人对现场负责人王某某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该负责人配合调查的合法性;

  10、2024年5月16日,由京能(锡林郭勒)发电有限公司发电运行部副部长杨某某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书,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性,配合调查的合法性及与京能(锡林郭勒)发电有限公司存在的雇佣关系。

  11、2024年5月20日,对内蒙古鑫盛澜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4年5月20日现场测量结果已告知当事人。

  12、2024年5月20日,现场对治理项目施工现场内的运输道路进行了实地测量并拍摄了现场测量照片,证明内蒙古鑫盛澜工贸有限公司废弃矿坑治理项目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具体面积。

  13、京能(锡林郭勒)发电有限公司关于灰渣回填废弃矿坑生态恢复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证明该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规定,处罚裁量分级基准第十类“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的第五项“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的”第59序号中所述违法情节:“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者物料数量>500吨”的相关规定,罚款范围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都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有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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