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署环罚(西)字〔2024〕11号

发布时间:2024-10-11 16:04:42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永钜商砼搅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6XXXXXXXXXX

  地址: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桥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2024年9月3日,西乌珠穆沁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桑晓伟、朱丽花在对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永钜商砼搅拌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于2023年7月1日开工建设,其主要生产设备有沥青混凝土搅拌站1座、沥青储存罐5个、矿粉储存罐2个、柴油锅炉1台、除尘器3台,4300平方米的封闭式原料仓1座,上述设备于2023年7月15日已全部建设完成。该沥青搅拌站原为国道306线施工第一标段配套的沥青站,现因国道306线已完工,所以你公司计划将该沥青站转为固定站,并于2024年5月22日在西乌珠穆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立项备案,但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单独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3日,对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永钜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沥青搅拌站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2、2024年9月4日,对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永钜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沥青搅拌站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3、2024年9月3日,现场拍摄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永钜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沥青站项目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沥青站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已全部建设完成的事实

  4、2024年9月3日,由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永钜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永钜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为违法行为实施主体及法定代表人郭凯身份的真实性。

  5、2024年9月3日,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永钜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提供的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代码2405-152526-04-01-456292),证明你公司沥青搅拌站已向西乌珠穆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备案的真实性

  7、2024年9月4日,由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永钜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提供的其原有混凝土搅拌站的环评、批复及自主验收材料,证明你公司原有的混凝土搅拌站已办理了环保相关手续

  8、节选环境影响评价网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常见问题解答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沥青搅拌站项目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根据《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一大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的第一小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中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为环评报告表项目且主体已建设完成,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为总投资额的2%以上,不足2.5%。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总投资额2.4%罚款,罚款人民币1200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锡署环告(西)字2024〕1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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