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署环罚(西)字〔2024〕12号

发布时间:2024-10-11 16:07:46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内蒙古吉林郭勒二号露天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25XXXXXXXXXX

  地址:西乌珠穆沁旗浩勒图高勒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2024年9月5日,西乌珠穆沁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勘察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了解,你公司位于西乌珠穆沁旗浩勒图高勒镇,你公司矿区1号、2号排土场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矸石,经现场核实,1号、2号排土场堆存的煤矸石面积共计为16.1万平方米,未采取密闭及覆盖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5日,对该公司矿总工程师曲某某所作《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用以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易产尘煤矸石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及覆盖措施的事实;

  2、2024年9月5日,调取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是该行为违法主体;

  3、2024年9月5日,调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4年9月5日,调取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矿总工程师曲某某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24年9月5日现场负责人身份;

  5、2024年9月5日,调取该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曲某某代理配合调查合法性;

  6、2024年9月5日,调取该公司提供的RTK设备测量图,证明该公司露天堆存的易产尘煤矸石面积为16.1万立方米;

  7、2024年9月5日,现场调查照片2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2、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载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号),处罚裁量分级基准第十类“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的第五项“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第59序号中所述违法情节:“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数量>500吨”的相关规定,罚款范围为超过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

  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锡署环罚(西)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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