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署环罚(白)字〔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10-18 11:45:55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正镶白旗安盛选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9XXXXXXXXXX 
  地  址:正镶白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安X  
  正镶白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4年9月25日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正镶白旗工业园区正镶白旗安盛选矿有限公司将尾矿砂堆存至内蒙古天工铬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停产企业)厂区内。
  以上事实,有《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镶白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镶白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4 年10月 8日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环罚(白)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环罚告(白)〔2024〕3号)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第七项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 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美荣  电  话:0479-8228970
  地  址:锡林浩特市新区人防大厦8楼自然生态保护与法制科。
  邮编:013800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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