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署环罚(盟)字〔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10-17 17:07:45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锡林郭勒盟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152502MA0Q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亮
  地址:锡林浩特市民和物流园C区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3年12月17日对京A5ZD61柴油车通过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排气筒有明显可见烟度冒出,且采样管和烟度计未连接,尾气排放检验结束后仍出具了尾气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并上传系统。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操作规范,按照该规范第8.2.2条中关于尾气检测结果判定的要求,属于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造成结果判定错误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4年8月27日,对锡林郭勒盟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亮做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锡林郭勒盟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2024年8月27日,对锡林郭勒盟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检测操作员任某权做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锡林郭勒盟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4.2024年8月27日,由锡林郭勒盟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152502192406110931204031)。证明锡林郭勒盟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车牌号京A5ZD61柴油车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5、2024年8月27日,调取了锡林郭勒盟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2MA0QXXXXXX)。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锡林郭勒盟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6、2024年8月16日,锡林郭勒盟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7、2024年8月27日,调取了锡林郭勒盟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4年8月27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锡林郭勒盟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拍摄的照片。证明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
  9、2024年8月27日,在锡林郭勒盟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调取的2023年12月17日京A5ZD61柴油车尾气检测全过程录像和录像截图。证明2023年12月17日锡林郭勒盟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京A5ZD61柴油车尾气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尾气检测采  样管和烟度计未连接。
  10、2024年8月27日,调取了锡林郭勒盟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费标准和京A5ZD61柴油车收款收据。证明京A5ZD612023年12月17日柴油车尾气检测收款金额。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号〕六、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一)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 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 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的规定,罚款范围为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鉴于你公司接到《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锡署环责改(盟)字〔2024〕6号)后,主动召回牌照为京A5ZD61柴油车进行了再次检测并提交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京A5ZD61柴油车尾气检测费人民币壹佰圆整。(¥100.00)                              
  2、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100000.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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