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署环罚(盟)字〔2024〕9号

发布时间:2024-11-08 08:16:54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锡林浩特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26865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军

  地址:锡林浩特市建材园区海河东四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410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油暂存间内存放的废油泥没有在环境管理台账上记录产生时间、入库时间、入库数量等信息,调阅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你公司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缺少废油泥的管理计划,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废油泥的相关环境管理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合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10月31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情况);

  3.2024年10月31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危险废物暂存间位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将废油泥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申报废油泥的产生、贮存情况等);

  4.2024年10月31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位置等情况);

  5.2024年10月31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对厂长于志勇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违法事实);

  6.2024年10月31日,调取锡林浩特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验收材料、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证明你公司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环罚(盟)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环罚告(盟)〔2024〕9号)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五、违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类;(五)违反其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的;年产生危险废物总量≤10吨,处罚款10万元。”的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 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 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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