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左旗顺东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3588822784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晓媛
地址: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
2024年10月28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24年1月15日上午有一辆车牌号为冀R07WM7的柴油货车有明显的黑烟,但是调取苏尼特左旗顺东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结果却为合格,有视频影像资料为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媛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2.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闫海宾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苏尼特左旗顺东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及调取的影像资料。
5.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3588822784M),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苏尼特左旗顺东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6.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车牌号为冀R07WM7的柴油货车车辆检测合格报告及收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在2024年10月29日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你公司属于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制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10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