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发布时间:2024-10-09 17:27:44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典型意义】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依靠群众获取重要违法线索。

两级高效联动,对涉嫌违法行为及时固定证据予以查处。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1日太仆寺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的12345平台提供的线索:“反映中车风电南门东侧每天半夜有疑似普通罐车在此排黑红色污水。”和12369微信环保举报线索:“在马路的绿化带北侧,经常性能看见黑红色污水,味道较大,严重影响生活质量。”2023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在太仆寺旗工业园区中车风电南门东侧空地、土坑内发现存有黑褐色废水,执法人员迅速对黑褐色液体提取了样品进行分析,初步认定该液体来自当地一家医药科技公司。2023年11月15日,经太仆寺旗分局执法人员蹲守,发现一辆农用车装载6个吨罐正在往土坑内倾倒黑褐色废水。经现场询问农用车驾驶员,得知废水来自某某(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要求倾倒的地点为太仆寺旗幸福乡红革村东面格瑞德的试验田,耿某倾倒两次后,嫌路程远、运输成本高,故将从某某(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装载的废水倾倒在中车风电南门东侧的空地和土坑内发现嫌疑人后太仆寺旗生态环境分局迅速将情况汇报给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次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盟检察院、盟公安以及地方各部门赶赴现场勘察,并通过联席会议制定侦查方向,并分工控制、询问相关嫌疑人取得证据,并根据该企业的产品特点,将重金属锌作为主要检测对象。2023年11月27日,锡林郭勒盟中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XMZXD-WT-2023-0434)及2024年2月27日,内蒙古内化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化司法鉴定所(2023)环鉴字第0008号),表明工业园区中车风电南门东侧空地土坑内倾倒的污染物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限值,并且重金属锌超过允许排放标准的10倍以上,初步清理倾倒的污染物约24吨左右,属于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查处情况】

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四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2024415日,将本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日太仆寺旗公安局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一)依靠群众获取重要违法线索。暗管偷排类案件一般比较隐蔽,一定通过走访周围群众获得重要线索,利用连续蹲守抓违法现场,同时要追根溯源,固定证据。

(二)司法联动震慑打击环境违法。充分运用“四个配套办法”,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起到一定的震慑效应。

典型案例材料】

  耿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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