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 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内政字〔2024〕238号)要求,现将我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评审批权限外的核与辐射建设项目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般建设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中部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一般建设项目(“五十一、水利:124、水库”;“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136、机场”);跨旗县市(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一般建设项目,上述项目环评文件由盟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二、盟生态环境局授权旗县市(区)分局开展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盟生态环境局审批权限之外的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有最新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盟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此前我盟相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25年3月21日
附件:1.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2.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
附件1:
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
项目目录
(2019年本)
一、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核电厂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
煤矿: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四、原材料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不包括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放射性:铀(钍)矿。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六、海洋
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海洋工程:全部。
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全部(不包括海砂开采项目)。
围填海: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海洋能源开发利用: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不包括海上风电项目)。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包括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4年版)
一、一般建设项目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一般建设项目外,跨盟市的一般建设项目和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般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一)水利
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不含背压机组)。
风电、光伏电站:新增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
水电站:新建的常规水电站项目,新增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常规水电站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新增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三)矿产资源开发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一体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建、扩建稀土采选一体项目;新建、扩建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一体项目。
尾矿库:新建、扩建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新建、扩建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
(四)交通运输
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新建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五)制造业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2511);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项目(2522、2523,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全部化学农药原药制造项目(2631,含主要用于化学农药原药合成的中间体生产项目,不含化学农药制剂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304,电熔窑除外)。
钢铁:全部以精矿为原料的炼铁项目(含烧结、球团),全部以生铁为原料的炼钢项目(短流程炼钢除外),新建、扩建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焦化:全部项目(2521,不含干熄焦、煤气净化、煤气综合利用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
有色金属冶炼:全部以精矿为原料的有色金属冶炼项目,全部再生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新建、扩建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以石油焦为原料生产碳素制品项目(3091)。
(六)社会事业
公园:新建特大型主题公园;新建大型主题公园。
人工湖、人工湿地:单独立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人工湖或人工湿地项目;所包含的人工湖、人工湿地容积在5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者容积在5万至500万立方米之间且涉及环境敏感区,或者年补水量占引水河道引水断面天然年径流量25%及以上的相关项目(不包括单纯利用城市雨洪水、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的人工湖或人工湿地项目,以及不引用黄河干流及各级支流水量且主要用于污水深度处理的相关项目)。
(七)环境治理业
危险废物处置: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集中填埋处置项目(不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单位新建的单独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自用设施项目。
(八)研究和试验发展
专业实验室:新建、扩建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
二、核与辐射建设项目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跨盟市的建设项目和以下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
射线装置:全部项目。
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输变电工程:220千伏及以上的全部项目。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全部项目。
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三、有关说明
(一)一般建设项目类别后的3位或4位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二)“全部”指建设性质为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各类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有最新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