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2024年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 监测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04-19 09:29:35 来源:锡林郭勒生态环境

  旗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国家、自治区及盟委行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好2024年全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24〕37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高质量完成各项地方事权生态环境监测任务,配合完成国家、自治区事权生态环境监测任务,加强污染源污染排放监测管理,监督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控制。提升各旗县监测站监测能力,为环境管理提供有力支撑。各旗县市区做好自动监测站(点)基础保障工作,确保各断面稳定达标。

  二、工作内容

  国家、自治区事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国家、自治区事权生态环境监测任务按照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24〕37号)要求由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锡盟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配合。确保完成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布置的各项任务,做好保障协助工作。

  地方事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地方事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参照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中的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要求开展。

  1.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排污口监测、VOCs执法监测:盟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附件3)、排污口监测、VOCs执法监测,对结果进行通报并移交环境执法部门;各旗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协助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锡林郭勒分站开展监测,加强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排污口监测、VOCs工作的互相配合。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旗县级监测站基本具备监测能力,已发放排污许可企业自行监现场核查做为地方事权监测工作,由盟生态环境局制定印发《发放排污许可企业自行监现场核查名单》(附件4),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组织旗县监测站开展核查。

  核查方式为:现场材料核查对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第三方监测质量、自行监测数据公开情况开展核查;监测人员对主要污染物开展执法监测、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白旗、阿旗、东苏旗、黄旗、乌拉盖由盟局统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属地分局组织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辖区内《发放排污许可企业自行监现场核查名单》中企业开展核查。现场检查使用附件5制式表格开展相关检查内容并填报汇总。

  3.农村环境监测:一般监控村庄环境质量监测由属地保障工作经费,旗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并报送数据;重点监控村庄环境质量监测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锡林郭勒分站监测。

  4.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县域地表水、空气质量监测全部为国控、区控点位,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全部为区控点位,其中国控点位由国家组织开展监测,区控点位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监测。县域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县域地下水监测全部由县级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5.声环境质量监测: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实施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监测数据通过VPN逐级报送至自治区总站。

  6.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监测:各旗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实施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执法监测工作,督促生活垃圾填埋场制定自行监测计划,确保运行过程中环境安全。

  7.农业面源指标调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参考统计年鉴和普查资料等,组织每年开展上一年度农业面源污染指标调查。以旗县区为单元,调查参数包括农村(或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或资源化利用率)。

  8.自动监测站(点)基础保障:各旗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国控、区控自动监测站(点)基础保障工作,负责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

  三、工作保障

  2024各项生态环境监测任务已分解到《生态环境监测与辐射安全监管科2024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各旗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各项任务高质量完成。盟生态环境局每月开展调度,开展必要的帮扶指导工作。

  四、时间安排

  各旗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照《生态环境监测与辐射安全监管科2024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中时间节点完成各项监测任务。2024年7月1日和2024年12月1日前分别将半年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盟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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