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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行动实施方案
索引号:73610061-2/2024-000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生态环境局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其他
概述:锡林郭勒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行动实施方案
成文日期:2024-08-13 00:00:00 公开日期:2024-08-13 15:50:21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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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08-13 15:50:21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精神,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推动我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25年,全盟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超过10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6.4%以上,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

  二、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一)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产能置换、碳达峰等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除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行业以外,其他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依法依规退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落后产能。落实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地区要制定涉气企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各地对涉气产业集群开展排查及分类治理,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按照"一群一策、分类施治"的原则制定整治提升方案,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明确升级改造标准。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供气、活性炭再生等中心。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各地要对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制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对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要加快产品升级转型。全面推广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使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 VOCs 含量涂料。(盟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发展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推动燃煤清洁高效发电和绿色低碳改造,加快传统煤化工升级改造。实施自备燃煤机组清洁能源替代,严禁在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新(扩)建自备燃煤机组。2025年,新能源装机规模超过火电装机规模,完成国家及自治区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盟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结合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各地区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旗县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供热锅炉关停整合。2025年底前,锡林浩特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现役3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盟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淘汰并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推进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推进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者因地制宜推行园区集中供气、分散使用。( 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以乡镇(苏木)或村(嘎查)为单元整体推进清洁取暖。各地区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督与管理。(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交通绿色低碳转型

  (八)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管道或新能源车辆。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火电、有色、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继续推进大宗货物“散改集”运输模式,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盟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在火电、煤炭、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重卡+散改集”运输模式。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督执法,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到2025年,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提高至40%,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75%,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力争达到60%,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盟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以及火电、煤炭、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及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实现新能源化。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 控,加大对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力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要做到应登尽登,禁止使用尾气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年度抽检抽测比例不低于10%。到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盟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成品油质量全过程管控。加强油品进口、生 产、仓储、运输、销售、使用全环节监管,坚决打击黑加油站和流动加油车,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依法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油品的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进行问题线索溯源并严厉追究相关主体责任。盟能源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按分工负责)

  五、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二)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建筑、市政、拆除等工地严格执行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鼓励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推进道路扬尘综合治理,使用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粉状物料主要运输道路、城市出入路口、城乡结合部等重点路段清洁力度。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旗县(区)达70%左右。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建设裸地、废旧厂区、物流园区、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有关单位及企业要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防尘措施。加强工业企业扬尘污染管控,粉状物料堆场应采取全封闭,易产尘的生产环节应加强封闭性管理。运输煤炭、渣土、石料、水泥、粉煤灰、垃圾等物料的车辆落实全封闭、全苦盖等措施;规范运输车辆通行时间和路线,杜绝超高超载运输。(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加强矿区扬尘监管,严格控制矿山企业产能和露天剥离施工规模,强化矿产开采、储存、装卸、运输等过程污染防治和减尘抑尘;加强运输扬尘管控,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铁路货场物料堆场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不符合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的矿山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盟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局、林草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2025年底前,全盟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各地要结合实际对秸秆禁烧范围等做出具体规定,进行精准划分。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巡查。(盟农牧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十五)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实施低效VOCs治理设施提升工程,大力推行先进生产工艺和高效治污设施。开展含VOCs 物料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全过程排查,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治到位。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力度,各地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 盟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水泥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放限值参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要求;2028年底前,水泥行 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盟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涉气行业低效失效治污设施排查整治。强化工业企业扬尘管控,粉状物料堆场实施全封闭,重点企业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治污设施。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在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盟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开展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严格审核城市建成区新改、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强化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设施维护和执法监管,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推动化工、制药、食品加工等行业实施恶臭深度治理,加强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重点环节恶臭防治。开展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在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恶臭在线监测设备。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盟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牛、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储存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化肥减量增效,开展测土配方,推行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鼓励增施有机肥。加强氮肥、纯碱、水泥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生产工艺环节无组织排放氨的收集处理,推进主要排氨生产设备深度治理。强化固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2025年1月1日起,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氨法脱硫工艺的氨逃逸率稳定控制在3ppm及以下,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工艺的氨逃逸率稳定控制在10ppm及以下。(盟生态环境局、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九)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加快建设中蒙生态文明共建试验区(二连浩特-扎门乌德),加强与河北省毗邻县城联防联控。相邻边境、盟市、旗县之间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开展联防联控和联合交叉执法。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与交界省份要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盟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修订完善盟级、旗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准确率和时效性。全面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 盟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有效提升监管能力

  (二十一)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工业和物流园区、铁路货场、机场、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增设镶黄旗和东苏旗2处沙尘天气自动监测站点。加强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一体化建设。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联网。加强各级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盟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林草局,气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强化重点行业监督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明察暗访,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多措并举治理生态环境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盟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组建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大气污染成因、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联防联控联治等方面研究,加大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力度。推进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2025年底前,完成锡林郭勒盟排放清单编制,并实现动态更新。(盟生态环境局、科技局,气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巩固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四)完善价格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地区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牵头,生态环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落实清洁取暖“煤改电”及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制度;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落实好清洁取暖气价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支持扩大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范围,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财政倾斜。对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和行业绩效分级领先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盟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六)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盟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实施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 VOCs 含量的产品,使用新能源车辆。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盟生态环境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各有关盟直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紧盯重点行业,以项目为支撑,以监管为抓手,切实把本方案的落实工作抓紧抓实。要强化通报、调度、约谈、督察、考核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改善全盟环境空气质量,助推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我盟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