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基层河湖长河湖巡查工作要求

发布时间:2024-10-17 17:19:54 来源:内蒙古生态环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基层减负工作质效,根据《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按照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既履行好河湖管护职责,又切实减轻基层河湖长巡河湖负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探索开展基层河湖长差异化河湖巡查工作

  各盟市可根据河湖所在地理区域、河流状态(季节性河流和非季节性河流)、环境状况及自然因素等,在确保河湖管护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对河湖实施差异化巡查,苏木乡镇级、嘎查村级河湖长可以适当减少巡河湖频次。对东部地区封冻源头河湖和西部地区无人区以及人类活动影响较小的河湖,苏木乡镇级、嘎查村级河湖长不作固定巡查频次要求,基层河湖长可根据实际工作任务调整巡查频次。

  二、进一步提高基层河湖长河湖巡查效率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基层河湖长河湖巡查工作指导,紧盯“一河(湖)一策”、健康评价等反映的河湖突出问题和关键时段,指导基层河湖长开展巡河湖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河湖长河湖巡查效率。同时,各地要积极提升河湖管护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视频监控、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开展河湖动态监测,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此前印发的《关于加强黄河内蒙古段巡查管护的命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村级河湖管护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涉及基层河湖长设置、巡查频次等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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