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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盟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盟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二)负责全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盟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盟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盟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全盟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旗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五)负责提出全盟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承担全盟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盟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盟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盟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盟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盟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盟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全盟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全盟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全盟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盟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协调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盟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全盟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负责全盟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开展全盟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盟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与锡林郭勒盟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五)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盟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盟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锡林郭勒。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0479-8109331